大陸人民來台購屋 登記滿3年才可轉移

大陸人民來台購屋 登記滿3年才可轉移

【MyGoNews廖賢龍/台北報導】大陸地區人民未來經由投資許可來台投資者,須經濟部同意,始得申請取得、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。此外,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,登記完畢後滿三年,才可轉移。

內政部6月18日令修正發布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」第 4、6-1條條文,增訂第 9-1 條條文:第4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:一、大陸地區人民。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,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。二、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。三、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。

此外,第六條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,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,始得移轉。但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,不在此限。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,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,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。

新增的第九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,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,應依該辦法之規定,經濟部許可後,始得申請取得、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。